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 吳維昌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零陸佰柒拾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貳仟元後,原告應再補繳之第一審之裁判費為貳萬零叁佰捌拾肆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雅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