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黃進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二十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全字第38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黃進步因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相對人可能遭受損害之賠償,曾提供主文所示之債券供擔保,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故提出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