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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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訴訟代理人 曹慧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一晉有限公司 吳志 │誠泰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陸萬零 肆佰元 │SC三0二九0六││││雄││││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