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冠廷室內裝修工程有│台北銀行吉林分行│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壹拾捌萬元│CN二0八二六九││││限公司││││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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