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信局國內銀行業務│九十年六月六日│貳萬捌仟零伍元│CM九一五六三七││││處甲○○│處│││六││├─┼─────────┼─────────┼───────────┼────────┼────────┼──┤│2│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信局國內銀行業務│九十年六月六日│壹萬貳仟捌佰柒拾│CM九一五六三七││││處甲○○│處││肆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