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 林宗逸 被告 王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0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分配表,有關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618,771元(含執行費9,120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核定為14,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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