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債權人 吳真 上列債權人 吳真因 與債務人 蕭創鴻張素鐘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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