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8年度除字第4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15│├──┼──────────┼──────┼──┼──┤│002│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