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續一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智信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又查:被告前因傷害罪,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判以96年度簡字第1308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
,有其前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前科不佳,並斟酌被告
於本件之犯罪情形,以為量處罪刑之依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