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乾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旻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蔡旻芬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雅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40,00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10月06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4月0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23,85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14703 號其他文書(108.09.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北簡 字第 14119 號(108.10.29)[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