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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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請人 陳昭君 即放送頭攝影工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禾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何清煌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8月28日
255,885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