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告 蔡范學慧
被告 沈秋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裝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告 蔡范學慧
被告 沈秋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裝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