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 王鳳英 即建陞地政士事務所相對人 陳辰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原址以無此人原由退件」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土地買賣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退件信封暨回執、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查:本件相對人於81年9月20日即已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10月20日移署資處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