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浚承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104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104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有誤寫之情事,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均更正為「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