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雅綸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被告 柯志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