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三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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