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OO年度執聲字第四O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政峰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政峰前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又於同年間因五件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九月、八月、八月、一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復於九十九年間因八件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七月、七月、七月、七月、五月、八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14所示)。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5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一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共四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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