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潘耀燦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叁佰伍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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