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之事項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甲○○之真正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台北縣新
市○○○街○○號寄送文書,遭「查無此人」理由退回;依原告九十二年五月廿日陳報被告不明理由」退回)。
被告為侵權行為之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