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惠(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誤繕部分,經本院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均屬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編號3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且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大,應有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兼衡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及受刑人現年將屆50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以及其對於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等情狀,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編號1、2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雅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6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1號108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1號108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備註1.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114號2.編號1至2之罪刑,曾經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月(108年度執緝字第735號,已執行完畢)。1.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114號2.編號1至2之罪刑,曾經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6月(108年度執緝字第735號,已執行完畢)。
編號3(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59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1日備註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5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