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上訴人 林佳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佩芬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前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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