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華亞土木包工│台中商銀民│109年5月31日│85,050元│MSA0000000│受款人:宏│││業有限公司│雄分行││││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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