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579號
被 告 李錦霞
曾計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157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
7,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