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66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蘇住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其信用卡款,而向本院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為福建
省金門縣烈嶼鄉清岐42號,此有本院職權調查之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之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既
均在福建省金門縣地區,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
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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