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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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 姚銘宗 即 姚浪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板橋三民路郵局第7751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翊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詎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706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相對人戶籍謄本(以上皆影本)、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正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板橋三民路郵局第7751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