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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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 孫淑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茲因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是請陳報本件係爭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如是,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陳報係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