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咸宛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後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㈠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應載明聲請人之收養家庭
及本生家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㈡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親屬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並應附除戶證明(請持本件函文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併請提出同意
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同意書上之印鑑相同)。
養父 咸邦文 及養母 葉銀妹 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請持本件函文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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