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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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臺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000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4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