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9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上之相對人姓名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