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王國豪 被告 林家豪
陳啓豪 張峻榤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43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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