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寶定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寶定於民國102年6月至12月間,因經常向址設高雄市○○區○○街○號中藥店老闆即告訴人劉阿桂購買中藥而認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無投資土地之事實,向告訴人佯稱,有10幾人要合夥購買台糖土地,並認識官員,要求告訴人交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於102年12月30日14時許交付100萬元予被告。被告詐得上開100萬元款項後,旋即避而不見。嗣告訴人聯絡被告,詢問投資土地相關事宜,被告皆藉故推諉,亦不退還上開款項,告訴人查覺有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03年11月12日死亡乙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 麻豆 新樓醫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可認定。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