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燕雪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
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在案,嗣因債權人聲明異議,由102年度事聲字第163號案件廢棄原裁定,爰現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續行更生程序。債務人民國103年2月27日提出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單數月(除9月外)清償新台幣(下同)27,000元、每年雙數月(除2、4月以外)清償22,500元、每年2月清償37,500元、每年4月清償34,500元、每年9月清償73,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2,220,000元,清償成數為43.80%(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本金總額2,805,
341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79.1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其提出之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10
0年度綜合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2,220,0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
101年10月8日聲請更生,依前開所得稅資料清單,債務人99、100、101年度所得總額各為674,307元、677,59
3元、683,624元,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即99年10月至101年9月所得總額為1,358,888元(計算式:674307÷12×3+677593+683624÷12×9=0000000),不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前提供之
債務人100年4月至102年3月之薪資資料,103年1月23日再予提供之債務人102年1月至12月之薪資資料,債務人本薪、加班及班別津貼、生產獎勵、全勤獎金、夜班餐費、責任及其他津貼、伙食津貼、加班費及年度紅利、二節、年終獎金所得,扣除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部分所得稅、請假扣勤及其他減項後,其100年4月至102年12月所得計算總額為2,020,680元,攤提每月平均所得為61,233元,有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參。
而債務人主張目前於公司長久擔任夜班職務,之前薪資較高係因公司營運情況良好,近期已因因訂單減少,其加班時數減少,薪資也降低,並且需按勞基法限制員工之加班時數;每年領有二節、紅利及年終獎金,故其按照公司發給前開獎金之時節分別提列至更生方案還款,始有能力按期履行還款。債務人前開主張,據該任職公司提出之薪資明細單,可查其101至102年3月分別受領之年終獎金數額依序為51,700元、37,100元,100至102年8月分別受領之過節獎金數額依序為89,300元、64,000元、44,000元,100至102年12月分別受領之過節獎金數額依序為35,910元、3,150元、29,300元,確有如其所稱之收入減少跡象,足認債務人所言,非全無憑據。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債務人膳
食費6,500元、電話費600元、交通費1,500元、水電費1,500元、瓦斯費700元、房屋租金分攤額4,000元、家用網路電話費750元、父母扶養費4,500元、家庭生活費用2,000元、稅金平均每個月支出額2,083元(每年度繳納所得稅預估額為25,000元)、年節平均每月開銷1,250元(年節開銷預估支出15,000元),共計25,383元。債務人前於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更生案件所定詢問期日102年6月26日到院說明,其與配偶、小女兒同住,因空間狹小,大女兒及女婿近期將搬出居住,另兒子及其配偶、小孩在外租屋居住;因債務人配偶已10幾年沒有工作,故未共同負擔家庭生活開銷,是債務人實質上需一人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女兒扶養費之支出,而債務人小女兒於9月起就讀高中,是仍有支出扶養費及學費之必要,有其配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卡、99至101年所得稅查詢資料附卷可參。經查,債務人因仍無法負擔女兒就學高中之學費開銷,女兒迄今仍無就讀高中,亦因此覓有工作以負擔其個人生活費,爰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得以刪除女兒每月扶養費6,500元之提列,有103年2月19日詢問筆錄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父母扶養義務人為債務人及兄弟姊妹共6人,而經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父親、母親99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與勞保投保查詢表,父母親無所得或其他收入,亦無勞保投保,且因名下無不動產,需同債務人大哥於桃園龜山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萬元,故兩人確均有受子女扶養之必要,而觀諸個人生活費之計算標準,債權人往往以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即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予以計算每名成人之每月支出,加以債務人就扶養費之分擔,本應將前開租金開銷列入考量【計算式:(10244×2+1000
0)÷6=5081】,則其提列每人各2,250元之數額,已屬適當。參酌債務人其個人膳食費及家庭各項開銷提列25,383元,相較於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准予提列之數額及依債務人個人特殊情況,無有過高,又房屋租金、扶養費、稅賦分攤額及勞健保費等各項支出均屬必要,已足係用最大誠意縮減支出以清償債務。經查,債務人已係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餘額之86%列入還款{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72】≒
0.86,前開所得包括債務人每月薪資及各項獎金收入。},其已係盡力清償,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2,220,0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未載明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金額,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