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296號債權人三禾麗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舜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秋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究為三禾麗景「大廈」管理委員會,抑或為三禾麗景管理委員會,並提出債權人三禾麗景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