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被告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鎮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36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