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貳、參已減刑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附表所載。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