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潘金山
宋誼瓊 潘佑丞 被告 張慈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等人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7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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