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嘉簡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振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
5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何振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之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按期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何振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嘉義縣、市各處,分別以LINE通訊軟體佯以附表所示理由向陳○○借貸附表所示金額,致陳○○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不知情之何振遠配偶涂○○(涉嫌詐欺犯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朴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何振遠僅償還新臺幣(下同)12700元後,拒不償還剩餘欠款,陳○○始知受騙。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振遠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第47頁、第62頁),核與告訴人陳○○之指訴(他卷第7頁至第
8頁、交查卷第250頁至第254頁、第274頁至第279頁)及證人涂○○之證述(交查卷第250頁至第254頁、第274頁至第279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7日(109)南壽保單字第C1396號函附被告何振遠之保單明細表(交查卷第308-309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5月3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090002725號函附被告何振遠之收當物品資料(交查卷第311頁至第
313頁)、昌億當鋪網頁搜尋資料擷圖(交查卷第305頁至第30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6日儲字第1090128258號函附涂○○之郵政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查卷第329頁至第342頁)、告訴人提出之被告及其女友詐騙行為數附表、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臉書對話紀錄、告訴人之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瑞芳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花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交查卷第27頁至第246頁)、告訴人提出之本票影本5張、被告照片及涂○○存摺封面照片、被告及其女友臉書、LINE頁面擷圖及告訴人陳述(交查卷第258頁至第259頁、第283頁、第318頁至第328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附表所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謀取生計,利用善良告訴人之惻隱之心為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且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人與人間之互信,應予非難,惟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解筆錄可憑,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從事保全工作,月薪36000元,與配偶同住,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8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98年度簡字第10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分別於98年10月13日、99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簡卷第11頁至第18頁)可憑。
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因思慮未周致罹刑章,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均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附件調解筆錄內容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被告詐得贓款合計597555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願依調解筆錄內容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已足達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就未扣案犯罪利得部分再予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騙日期│告訴人匯款│告訴人匯款銀行│詐得金額│詐騙方法│論罪科刑││││日期││(新臺幣)│││││││││││├──┼─────┼─────┼───────┼────┼────────────┼────────────────┤│1│105.05.01│105.05.02│郵局│9000│被告以保險費被催為由,向│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5.05.22│105.05.23│郵局│5000│被告以要至醫院複診需要醫│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藥費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3│105.05.27│105.05.27│中國信託│24000│被告以其配偶住院需要支付│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醫藥費為由,向告訴人詐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財物│算壹日。││││├───────┼────┤││││││中國信託│10000││││││││││││││││││││││├───────┼────┤││││││臺灣銀行│21000││││││││││││││││││││││├───────┼────┤││││││合作金庫│30000││││││├───────┼────┤││││││彰化銀行│30000│││││││││││││││││││├──┼─────┼─────┼───────┼────┼────────────┼────────────────┤│4│105.5.29│105.05.30│彰化銀行│10000│被告以向當舖贖車為由,向│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5.08.22│105.08.22│中國信託│8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房租否則會│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被房東趕出去為由,向告訴│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人詐取財物│算壹日。│├──┼─────┼─────┼───────┼────┼────────────┼────────────────┤│6│105.08.24│105.08.24│中國信託│5500│被告以其配偶需要補品為由│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5.10.8│105.10.8│中國信託│18000│被告以其配偶需要補品為由│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5.11.22│105.11.22│中國信託│18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房租否則會│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被房東趕出去為由,向告訴│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人詐取財物│算壹日。│├──┼─────┼─────┼───────┼────┼────────────┼────────────────┤│9│105.11.30│105.11.30│郵局│30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易科罰金為│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由,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花旗銀行│30000││算壹日。│││││││││││││││││├──┼─────┼─────┼───────┼────┼────────────┼────────────────┤││106.02.15│106.02.15│中國信託│2795│被告以需要支付水電費否則│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會被房東趕出去為由,向告│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訴人詐取財物│算壹日。│├──┼─────┼─────┼───────┼────┼────────────┼────────────────┤││106.06.29│106.06.29│中國信託│2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水電費否則│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會被房東趕出去為由,向告│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訴人詐取財物│算壹日。│├──┼─────┼─────┼───────┼────┼────────────┼────────────────┤││106.07.02│106.07.02│中國信託│1260│被告以需要支付手機費用,│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07.04│106.07.04│中國信託│1000│被告以其配偶需要補品為由│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07.14│106.07.14│中國信託│20000│被告以其配偶住院需要支付│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醫藥費,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費用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106.09.05│106.09.05│中國信託│16000│被告以其配偶住院需要支付│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費用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106.09.29│106.09.29│中國信託│4000│被告以其配偶住院需要支付│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費用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106.11.24│106.11.24│中國信託│2000│被告以其配偶住院需要支付│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費用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107.01.19│107.01.19│郵局│21000│被告以其配偶住院需要支付│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費用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107.03.30│107.03.30│中國信託│7000│被告以需要支付其配偶乘坐│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救護車費用為由,向告訴人│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詐取財物│算壹日。│├──┼─────┼─────┼───────┼────┼────────────┼────────────────┤││107.07.19│107.07.19│郵局│20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易科罰金為│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由,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08.04│107.08.04│中國信託│10000│被告以其配偶過世要支付葬│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儀社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107.11.13│107.11.13│郵局│10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易科罰金為│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由,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11.23│107.11.23│中國信託│14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易科罰金為│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由,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01.04│108.01.05│中國信託│10000│被告以需要支付易科罰金,│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不然會被關為由,向告訴人│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詐取財物│算壹日。││││├───────┼────┤││││││郵局│20000││││││├───────┼────┤││││││郵局│10000│││├──┼─────┼─────┼───────┼────┼────────────┼────────────────┤││108.02.16│108.02.17│郵局│30000│被告以需要付錢請道上兄弟│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幫忙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108.02.18│彰化銀行│30000│物│算壹日。│││││││││││││││││├──┼─────┼─────┼───────┼────┼────────────┼────────────────┤││108.02.26│108.02.26│中國信託│4000│被告需要看醫生為由,向告│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03.20│108.03.20│中國信託│14000│被告以需要付房租為由,向│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告訴人詐取財物│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03.26│108.03.26│郵局│100000│被告以需要付錢請道上兄弟│何振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幫忙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物│算壹日。│├──┼─────┴─────┴───────┴────┴────────────┴────────────────┤│總計│597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