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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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柯金 對被告 蔡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案號:109年度朴交簡字第5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上午某時許,將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停放在嘉義市○區○○路○○○號前方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東向慢車道之內側處後即下車,嗣於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被告駕駛
A車自該停車處起步、右偏,欲沿自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出,適有訴外人 蔡天生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B車)搭載其妻即原告,同向在右亦駛至上開地點,見狀煞閃不及,被告所駕駛A車之右側車身乃與蔡天生所騎乘B車之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蔡天生及原告人車倒地,原告因而受有左腳擦挫傷、左下肢挫傷、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之傷害。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行為,業經鈞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54號(下稱109朴交簡54)、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4號(下稱109交簡上24)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依法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而原告受有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54,877元(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基醫院〉住院支出36,823元、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住院支出49,997元、陽明醫院住院支出47,370元、衛生福利部 朴子 醫院〈下稱朴子醫院〉12,797元、門診掛號5,340元、復健單2,550元)、㈡看護費50萬元(由配偶及兒子照顧,自108年3月16日起算至108年11月21日出院,以每月25,000元計算)、㈢精神撫慰金845,12
3元,合計15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本件刑事案件第二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提出之收據及支出金額均不爭執,惟認為原告本件事故所受傷害不包含腦梗塞、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表示意見如下:
㈠醫療費用部分:
⒈嘉基醫院部分:依嘉基醫院108年5月23日診斷證明書記載
:「腦梗塞」、109年6月16日診斷證明書記載「頭暈,右側無力,疑中風」、109年9月23日診斷證明書記載「陳舊性腦中風併左側肢體無力」,其內容均因腦梗塞而就醫住院,然腦梗塞非本件事故所造成之傷勢,因此原告於嘉基醫院自108年3月16日至108年5月24日止之醫療費用(收據如附表所示編號82至84)合計36,823元,不予給付。
⒉嘉義醫院部分:原告雖提出自108年5月24日至108年10月
4日止如附表所示編號85至87之收據合計49,997元,惟並未提出與其相關之診斷證明書,無法證明前開醫療係本件事故所造成之傷勢就診所致,原告未舉證證明,不予給付。
⒊陽明醫院部分:依陽明醫院108年7月17日診斷證明書記載
「腦中風併左側偏癱」、109年9月15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第11胸椎閉鎖性骨折術後」,均非本件事故所致之傷勢,故陽明醫院自108年11月30日至109年6月9日醫療相關收據共計37,144元,不予給付。
⒋朴子醫院部分:依朴子醫院108年11月21日之診斷證明書記
載「腦中風併左側偏癱」,非本件事故所致傷勢,故朴子醫院如附表所示編號88之收據12,797元,不予給付。⒌另原告主張之門診掛號5,340元、復健單2,550元部分,亦未提供相關收據及診斷證明書,均不予給付。
㈡看護費部分:
原告車禍時僅左腳踝瘀青挫傷,其左肩部分係於109年1月始就診,距車禍時間過久,應與本件事故無關,故原告主張左肩所造成之傷勢需要親人照顧,不應由被告負擔。且原告亦未提出108年3月16日起至108年11月20日需專人照顧,及看護費用計算之證明。
㈢精神撫慰金部分:原告提出之嘉基醫院、成大醫院診斷證明
書雖稱原告有挫傷、左肩挫傷等傷害而有其嚴重性,然原告請求精神撫慰金之金額過高,應以10萬元較適當。
㈣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起步、右偏行駛時,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貿然駛出,撞及蔡天生騎乘B車上搭載之原告,致原告倒地受傷;其基此對被告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判刑確定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嘉基醫院108年6月6日診斷證明書、全安診所108年7月30日、109年6月4日診斷證明書為證(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519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1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037號【下稱交查卷】第23頁,109交簡上24卷第119頁),且經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519號卷、108年度交查字第2037號卷、109年度偵字第425號、本院109朴交簡
54、109交簡上24卷宗核閱無誤,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2頁),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其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受有左腳擦挫傷、左下肢挫傷、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等傷害,且因此受有醫療費用154,877元、看護費50萬元、精神撫慰金845,123元之損失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兩造爭執厥為:㈠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傷害為何?㈡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等項,茲分述如下。
四、關於「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傷害為何?」部分: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對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
㈡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受有左腳擦挫傷、左下肢挫傷之傷害
等語,為被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1頁),並有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11頁),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屬有理。
㈢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另受有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
轉肌袖部分破損之傷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於10
8年3月12日本件事故當天至嘉基醫院急診就診後,復在其後2天即108年3月14日因「左腳擦挫傷、左肩擦挫傷」至全安診所治療,有全安診所109年6月4日診斷證明書1紙存卷可考(見109交簡上24卷第119頁),再於108年3月16日因腦梗塞(與本件事故無關)在嘉基醫院住院治療期間,亦有持續向護理人員表示其左肩痠痛(如108年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至4月4日、4月6日至4月12日、
4月16日至4月20日),有原告之嘉基醫院住院護理紀錄在卷可佐(見109交簡上24卷第99至111頁),足見原告於本件事故後多次就醫,均在就醫治療過程表示左肩受傷疼痛之情,而前開表示時間距離本件事故發生非久。佐以本件事故係被告A車自該停車處起步、右偏,貿然駛出,A車右側車身與原告搭乘之B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原告隨同B車倒地,已如前述,衡情原告於本件事故當時左側肩膀應因此受有相當之衝擊,致受有上開傷勢,故原告因此而有前開尋求醫院治療之過程,應屬合理。復參以本院109交簡上24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函詢內容:「㈠貴院病患甲○○…於109年1月至貴院就診所診斷之『左肩挫傷併肌腱斷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傷勢,若係108年3月12日車禍所造成,依上開傷勢嚴重程度,有無可能於車禍當天無明顯疼痛情形,而是於10餘天後始發覺疼痛或痠麻情形?答覆:合理推斷有此可能。若病患於車禍當天主要表現在左下肢之急性症狀,而左肩症狀較輕微,加之以病患3天後因中風而造成左上肢無法施力,在左上肢無法施力的情形下,較不易引發左肩症狀。…」、「㈡檢附甲○○於車禍後因中風於108年3月24日至10
8年4月20日在嘉義基督教醫院住院護理紀錄(如附件),依該護理紀錄上所示甲○○向護理人員反應之『左肩處疼痛』、『左肩痠,但無疼痛感』等語,能否判斷與其上開肌腱撕裂、旋轉肌袖破損傷勢有關?答覆:合理推斷有關,病患於108年3月16日起在嘉義基督教醫院住院的主診斷為中風,中風在一般情況下與左肩疼痛及酸的症狀不直接相關,合理推斷這些症狀與旋轉肌袖之傷勢有關。」等語,有成大醫院109年6月29日成附醫職環字第1090010126號函檢附病情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09交簡上24卷第113至115頁),益徵原告因本件事故造成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破損之傷勢。是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另受有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之傷害等語,應屬可採。被告辯稱原告因本件事故僅有左腳傷勢,其左肩傷勢與本件事故無關云云,尚不足採。
㈣綜上,足徵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傷害應為左腳擦挫傷、左
下肢挫傷、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等傷害,即原告所受之上開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本件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五、關於「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左腳擦挫傷、左下肢挫傷、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之傷害等情,既經認定屬實如前,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支出醫療費用154,877元,並提出
如附表所示陽明醫院、嘉基醫院、嘉義醫院及朴子醫院之醫療收據為證。經查:
⒈觀諸前開成大醫院之病情鑑定書內容:「病患3天後因中風
而造成左上肢無法施力」、「病患於108年3月16日起在嘉義基督教醫院住院的主診斷為中風,中風在一般情況下與左肩疼痛及酸的症狀不直接相關,合理推斷這些症狀與旋轉肌袖之傷勢有關。」等語(見109交簡上24卷第115頁),足見原告雖於108年3月12日發生本件事故,然其所受傷勢僅為左腳擦挫傷、左下肢挫傷、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之傷害,其另於108年3月16日因腦梗塞就醫住院,然該腦梗塞所致左上肢無力與本件事故無關,是以原告有關腦梗塞就醫之醫療費用,即與本件事故無關,而不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⒉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1至81所示陽明醫院之醫療費支出部分
:依原告所提陽明醫院108年7月17日復健科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腦中風併左側偏癱。」、「醫師囑言:108年06月20日至108年07月17日住院復健治療,住院共計28日」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顯見原告係於108年6月20日至7月17日,因腦中風併左側偏癱至該醫院就醫,並支出附表編號1所示醫療費用,然該部分並非治療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所需醫療費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應無理由。附表編號5係為前開診斷證明書費用,然此非證明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所需費用,不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再者,附表編號2至4、6至81所示醫療費用部分,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診斷證明證明該等醫療費用支出係為治療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況依原告之健保門診申報紀錄可知,原告於108年11月25日(即附表編號9)、11月28日(即附表編號10至14)、12月5日(即附表編號15至20)、12月11日(即附表編號21至23)、12月19日(即附表編號24至28)、12月26日(即附表編號29、30)至陽明醫院就診,就診之疾病碼均為「M5126」,即「其他腰椎椎間盤移位」;於109年1月16日(即附表編號31至36)、2月13日(即附表編號37至42)、2月23日(即附表編號43至45)、3月5日(即附表編號46至48)、3月29日(即附表編號49、50)、4月
9日(即附表編號51至56)、4月26日(即附表編號57至62)、5月12日(即附表編號63至65)、5月21日(即附表編號66至72)、6月9日(即附表編號73、75至77)、6月30日(即附表編號78)、7月3日(即附表編號79至81)至陽明醫院就診,就診之疾病碼均為「E1121」,即「第2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有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1至215頁),益徵前開醫療費用支出,並非為治療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如附表編號1至81所示陽明醫院之醫療費支出部分,應無理由。
⒊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82至84所示嘉基醫院之醫療費支出部分
:依原告所提嘉基醫院108年5月23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腦梗塞。」、「醫師囑言:病患因上述病因於2019年03月16日到急診,於2019年03月16日於急診辦理住院,…2019年05月24日辦理出院。…」等語(見本院卷第155頁);佐以原告之健保門診申報紀錄,原告自108年3月19日起至
4月19日止,共15次於嘉基醫院就醫,其疾病碼均為「I639」,即「腦梗塞,未特定」;自108年4月22日至5月23日共15次於嘉基醫院就醫,疾病碼均為「I638」,即「其他腦梗塞」,有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5至201頁),顯見原告係於108年3月16日至5月24日,因腦梗塞至該醫院就醫,並支出附表編號82至84所示醫療費用,然該部分非治療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所需醫療費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應無理由。
⒋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85至87所示嘉義醫院之醫療費支出部分
: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其就醫之原因,則此部分醫療費用支出與本件事故是否有關,已容有疑。衡以原告係108年5月24日至6月20日、7月17日至8月13日、9月9日至10月4日至嘉義醫院治療,而原告於108年3月16日至5月24日因腦梗塞至嘉基醫院住院,6月20日至07月17日因腦中風併併左側偏癱至陽明住院復健治療,再於8月13日至9月9日、10月4日至10月31日至陽明醫院住院治療,可見原告至嘉義醫院係治療腦梗塞(腦中風)之症狀。是以,該部分非治療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所需醫療費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應無理由。
⒌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88、89所示朴子醫院之醫療費支出部分
,依原告所提朴子醫院108年11月21日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腦中風併左側偏癱。」、「醫師囑言:病人因上述病因自108年10月31日至108年11月21日於本院住院接受復健治療。」等語(見本院卷第171頁),顯見原告係於108年10月31日至11月21日,因腦中風併左側偏癱至該醫院就醫,並支出附表編號88所示醫療費用,然該部分非治療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所需醫療費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應無理由。附表編號89係為前開診斷證明書費用,然此非證明因本件事故所致前開傷害所需費用,亦不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⒍綜上,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支出醫療費用154,877元,被告應賠償此部分損失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致傷而有看護必要,並請求看護費用50
萬元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原告雖提出成大醫院109年2月
3日、3月25日、7月15日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6
1、163、165頁),然前開診斷證明書之醫師囑言就原告之左肩傷勢,僅建議為復健治療、停工休息評估復工時機等語,並未認需有專人照護之必要。原告另提出陽明醫院109年9月15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69頁),其醫師囑言雖認原告病症需休養及專人照顧1年,然其診斷病名為「第11胸椎閉鎖性骨折術後」,顯與本件事故所致原告傷勢無關。原告再提出109年9月23日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73頁),其醫師囑言雖認原告病症需全日專人照顧,然其診斷病名為「陳舊性腦中風併左側肢體無力」,亦與本件事故所致原告傷勢無關。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因本件事故所致傷勢有看護之必要,則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受傷,請求精神慰撫金845,123元等語。經本院審酌原告為國小畢業、3名成年子女、本件事故發生時月收入2萬多元,名下有不動產3筆,因本件事故受有左腳擦挫傷、左下肢挫傷、左肩挫傷併肌腱撕裂、左肩旋轉肌袖部分破損等傷害;被告為大專畢業、已婚、2位未成年子女、從事保險業務、月收入3至4萬元,名下有多筆股票投資、1輛汽車、2筆不動產等,業經兩造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26至227頁),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供參,併審酌被告侵害程度、本件事發之經過與緣由、原告受傷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45,123元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1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150,000元之損害。
六、末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2月21日送達被告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附民卷第5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
000元,及自10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職權宣告之,併依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醫療機構│日期│看診日期│看診科別│金額(新臺幣)│頁碼│├──┼────┼────────┼───────┼────┼───────┼───────┤│1│陽明醫院│108年6月20日至││住院│17,237元│本院卷第131頁││││108年7月17日│││││├──┤├────────┼───────┼────┼───────┼───────┤│2││108年8月13日至││住院│14,667元│本院卷第133頁││││108年9月9日│││││├──┤├────────┼───────┼────┼───────┼───────┤│3││108年10月4日至││住院│15,466元│本院卷第135頁││││108年10月31日│││││├──┤├────────┼───────┼────┼───────┼───────┤│4││108年6月20日││復健科│150元│本院卷第121頁│├──┤├────────┼───────┼────┼───────┼───────┤│5││108年7月17日│││150元(證明書│本院卷第103頁│││││││費)││├──┤├────────┼───────┼────┼───────┼───────┤│6││108年8月13日││復健科│150元│本院卷第121頁│├──┤├────────┼───────┼────┼───────┼───────┤│7││108年10月31日│││150元(證明書│本院卷第123頁│││││││費)││├──┤├────────┼───────┼────┼───────┼───────┤│8││108年10月31日│││150元(證明書│本院卷第123頁│││││││費)││├──┤├────────┼───────┼────┼───────┼───────┤│9││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1頁│├──┤├────────┼───────┼────┼───────┼───────┤│10││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28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3頁│├──┤├────────┼───────┼────┼───────┼───────┤│11││108年12月1日│108年11月28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47頁│├──┤├────────┼───────┼────┼───────┼───────┤│12││108年12月2日│108年11月28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7頁│├──┤├────────┼───────┼────┼───────┼───────┤│13││108年12月3日│108年11月28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47頁│├──┤├────────┼───────┼────┼───────┼───────┤│14││108年12月4日│108年11月28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49頁│├──┤├────────┼───────┼────┼───────┼───────┤│15││108年12月5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67頁│├──┤├────────┼───────┼────┼───────┼───────┤│16││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1頁│├──┤├────────┼───────┼────┼───────┼───────┤│17││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3頁│├──┤├────────┼───────┼────┼───────┼───────┤│18││108年12月8日│108年12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63頁│├──┤├────────┼───────┼────┼───────┼───────┤│19││108年12月9日│108年12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5頁│├──┤├────────┼───────┼────┼───────┼───────┤│20││108年12月10日│108年12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7頁│├──┤├────────┼───────┼────┼───────┼───────┤│21││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5頁│├──┤├────────┼───────┼────┼───────┼───────┤│22││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9頁│├──┤├────────┼───────┼────┼───────┼───────┤│23││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59頁│├──┤├────────┼───────┼────┼───────┼───────┤│24││108年12月19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101頁│├──┤├────────┼───────┼────┼───────┼───────┤│25││108年12月19日││骨科│120元│本院卷第119頁│├──┤├────────┼───────┼────┼───────┼───────┤│26││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1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49頁│├──┤├────────┼───────┼────┼───────┼───────┤│27││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1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61頁│├──┤├────────┼───────┼────┼───────┼───────┤│28││108年12月26日│108年12月1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63頁│├──┤├────────┼───────┼────┼───────┼───────┤│29││108年12月26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65頁│├──┤├────────┼───────┼────┼───────┼───────┤│30││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2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1頁│├──┤├────────┼───────┼────┼───────┼───────┤│31││109年1月16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67頁│├──┤├────────┼───────┼────┼───────┼───────┤│32││109年1月24日│109年1月1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5頁│├──┤├────────┼───────┼────┼───────┼───────┤│33││109年1月27日│109年1月1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69頁│├──┤├────────┼───────┼────┼───────┼───────┤│34││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1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1頁│├──┤├────────┼───────┼────┼───────┼───────┤│35││109年1月31日│109年1月1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3頁│├──┤├────────┼───────┼────┼───────┼───────┤│36││109年2月1日│109年1月1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5頁│├──┤├────────┼───────┼────┼───────┼───────┤│37││109年2月13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77頁│├──┤├────────┼───────┼────┼───────┼───────┤│38││109年2月14日│109年2月1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1頁│├──┤├────────┼───────┼────┼───────┼───────┤│39││109年2月15日│109年2月1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1頁│├──┤├────────┼───────┼────┼───────┼───────┤│40││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1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9頁│├──┤├────────┼───────┼────┼───────┼───────┤│41││109年2月22日│109年2月1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9頁│├──┤├────────┼───────┼────┼───────┼───────┤│42││109年2月23日│109年2月1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69頁│├──┤├────────┼───────┼────┼───────┼───────┤│43││109年2月23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77頁│├──┤├────────┼───────┼────┼───────┼───────┤│44││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1頁│├──┤├────────┼───────┼────┼───────┼───────┤│45││109年3月4日│109年2月2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3頁│├──┤├────────┼───────┼────┼───────┼───────┤│46││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73頁│├──┤├────────┼───────┼────┼───────┼───────┤│47││109年3月27日│109年3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9頁│├──┤├────────┼───────┼────┼───────┼───────┤│48││109年3月28日│109年3月5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3頁│├──┤├────────┼───────┼────┼───────┼───────┤│49││109年3月29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85頁│├──┤├────────┼───────┼────┼───────┼───────┤│50││109年4月4日│109年3月2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7頁│├──┤├────────┼───────┼────┼───────┼───────┤│51││109年4月9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85頁│├──┤├────────┼───────┼────┼───────┼───────┤│52││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9頁│├──┤├────────┼───────┼────┼───────┼───────┤│53││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61頁│├──┤├────────┼───────┼────┼───────┼───────┤│54││109年4月17日│109年4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1頁│├──┤├────────┼───────┼────┼───────┼───────┤│55││109年4月19日│109年4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87頁│├──┤├────────┼───────┼────┼───────┼───────┤│56││109年4月25日│109年4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3頁│├──┤├────────┼───────┼────┼───────┼───────┤│57││109年4月26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95頁│├──┤├────────┼───────┼────┼───────┼───────┤│58││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65頁│├──┤├────────┼───────┼────┼───────┼───────┤│59││109年5月1日│109年4月2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3頁│├──┤├────────┼───────┼────┼───────┼───────┤│60││109年5月2日│109年4月2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7頁│├──┤├────────┼───────┼────┼───────┼───────┤│61││109年5月3日│109年4月2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07頁│├──┤├────────┼───────┼────┼───────┼───────┤│62││109年5月9日│109年4月26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7頁│├──┤├────────┼───────┼────┼───────┼───────┤│63││109年5月12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95頁│├──┤├────────┼───────┼────┼───────┼───────┤│64││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12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9頁│├──┤├────────┼───────┼────┼───────┼───────┤│65││109年5月16日│109年5月12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99頁│├──┤├────────┼───────┼────┼───────┼───────┤│66││109年5月21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101頁│├──┤├────────┼───────┼────┼───────┼───────┤│67││109年5月21日││骨科│200元│本院卷第103頁│├──┤├────────┼───────┼────┼───────┼───────┤│68││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2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05頁│├──┤├────────┼───────┼────┼───────┼───────┤│69││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2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07頁│├──┤├────────┼───────┼────┼───────┼───────┤│70││109年5月30日│109年5月2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05頁│├──┤├────────┼───────┼────┼───────┼───────┤│71││109年6月5日│109年5月2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09頁│├──┤├────────┼───────┼────┼───────┼───────┤│72││109年6月6日│109年5月21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17頁│├──┤├────────┼───────┼────┼───────┼───────┤│73││109年6月9日││骨科│150元│本院卷第117頁│├──┤├────────┼───────┼────┼───────┼───────┤│74││109年6月11日││復健科│70元│本院卷第119頁│├──┤├────────┼───────┼────┼───────┼───────┤│75││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09頁│├──┤├────────┼───────┼────┼───────┼───────┤│76││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13頁│├──┤├────────┼───────┼────┼───────┼───────┤│77││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9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11頁│├──┤├────────┼───────┼────┼───────┼───────┤│78││109年7月3日│109年6月30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11頁│├──┤├────────┼───────┼────┼───────┼───────┤│79││109年7月8日│109年7月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15頁│├──┤├────────┼───────┼────┼───────┼───────┤│80││109年7月9日│109年7月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13頁│├──┤├────────┼───────┼────┼───────┼───────┤│81││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3日│骨科│50元│本院卷第115頁│├──┼────┼────────┼───────┼────┼───────┼───────┤│82│嘉基醫院│108年3月16日至││一般內科│4,211元│本院卷第125頁││││108年3月25日│││││├──┤├────────┼───────┼────┼───────┼───────┤│83││108年3月26日至││一般內科│8,127元│本院卷第126頁││││108年4月14日│││││├──┤├────────┼───────┼────┼───────┼───────┤│84││108年4月15日至││一般內科│24,485元│本院卷第127頁││││108年5月24日│││││├──┼────┼────────┼───────┼────┼───────┼───────┤│85│嘉義醫院│108年5月24日至││復健科│17,066元│本院卷第128頁││││108年6月20日│││││├──┤├────────┼───────┼────┼───────┼───────┤│86││108年7月17日至││復健科│17,376元│本院卷第129頁││││108年8月13日│││││├──┤├────────┼───────┼────┼───────┼───────┤│87││108年9月9日至││復健科│15,555元│本院卷第130頁││││108年10月4日│││││├──┼────┼────────┼───────┼────┼───────┼───────┤│88│朴子醫院│108年10月31日至││復健科│12,797元│本院卷第137頁││││108年11月21日│││││├──┤├────────┼───────┼────┼───────┼───────┤│89││108年11月21日││復健科│180元(證明書│本院卷第137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