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度偵字第1389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陳家慶坪 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1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8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99年9月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間支付情節重大,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到案,表示要聲請分10期繳納罰金,檢察官當庭諭知如無法一次完納即撤銷緩刑之宣告,受刑人表示願接受撤銷緩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得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莊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9樓,有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依聲請書所載居所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忠義巷21弄12之2號,且被告不曾在監或在押,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件受刑人目前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均非本院轄區,揆諸上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為上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