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林綺婕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
謝良駿 律師本件係原告與被告許為庠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於110年5月12日家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第四項聲明為:被告應將如家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附件4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之十四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首頁半版之篇幅(即寬二十六公分、長三十五公分)刊登壹日。道歉啟事部分核屬其主張名譽遭受侵害而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方法,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是上開追加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應再為補繳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費用。準此,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請求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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