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債權人正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