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原告 陳壁嬌 被告 葉俊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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