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原告 游秀娥 被告 劉品文
林甄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