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劉獻堂 相對人天主教振聲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天主教振聲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經第17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改天主教振聲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天主教振聲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7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復有桃園市政府民國109年
1月20日府教高字第1090011641號函在卷可佐。核其聲請修改第3、5條之內容,僅係辦學理念及設立宗旨之補充修訂,其餘條文之修訂,則因主管機關已由「教育部」變更為「桃園市政府」,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合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所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天主教振聲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說明│├─────┼───────────┼───────────┼─────────┤│第二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市│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區○○里○○路四百○○○區○○里○○路四百│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三十九號,並得經教育部│三十九號,並得經桃園市│第3條之規定,修正│││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政府之許可,於適當地點│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分事務所。│設立分事務所。│市政府。│├─────┼───────────┼───────────┼─────────┤│第三條│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調整本法人辦學理念│││一、培養敬天愛人,慈祥│一、培養敬天愛人,慈祥│之順序,以表示重視│││和諧的學園。│和諧的學園。│全人教育的精神,並│││二、追求真善美聖,核心│二、追求真善美聖,核心│契合天主教學校辦學│││價值的學園。│價值的學園。│理念。│││三、促進倫理道德,愛國│三、促進倫理道德,愛國││││愛家的學園。│愛家的學園。││││四、統整資訊服務,優質│四、重視全人成長,喜樂││││團隊的學園。│學習的學園。││││五、賦予教師專業,永續│五、統整資訊服務,優質││││精進的學園。│團隊的學園。││││六、養成國際視野,追求│六、賦予教師專業,永續││││卓越的學園。│精進的學園。││││七、兼顧教學有效,多元│七、養成國際視野,追求││││發展的學園。│卓越的學園。││││八、重視全人成長,喜樂│八、兼顧教學有效,多元││││學習的學園。│發展的學園。││││九、參與環保綠化,活力│九、參與環保綠化,活力││││健康的學園。│健康的學園。││││十、密合家校社區,整合│十、密合家校社區,整合││││資源的學園。│資源的學園。││├─────┼───────────┼───────────┼─────────┤│第五條│本法人設立捐助之財產總│本法人設立捐助之財產總│為符合本法人創辦精│││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六萬│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六萬│神,爰增訂「河北省│││元,由 耿文良 等人捐助設│元,由河北省獻縣教區熱│獻縣教區熱愛教育學│││立。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愛教育之神父耿文良等48│之神父耿文良等48人│││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人捐助設立。嗣後並得繼│」等文字。│││之捐贈。│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第九條│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第3條之規定,修正│││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市政府。│││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死亡│後桃園市政府核定前,因││││、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同。│,亦同。││├─────┼───────────┼───────────┼─────────┤│第十五條│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第3條之規定,修正│││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日起二十日內召集之;逾│日起二十日內召集之;逾│市政府。│││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董事報經桃園市政府許可││││自行召集之。│後,自行召集之。││├─────┼───────────┼───────────┼─────────┤│第十九條│董事會議記錄應由會議主│董事會議記錄應由會議主│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會後十日內,將會議記錄│會後十日內,將會議記錄│第3條之規定,修正│││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市政府。│││定送教育部。│定送桃園市政府。││├─────┼───────────┼───────────┼─────────┤│第二十一條│監察人之遴選,由董事會│監察人之遴選,由董事會│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第3條之規定,修正│││,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報桃園市政府核定後,│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之。│聘任之。│市政府。│├─────┼───────────┼───────────┼─────────┤│第二十六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第3條之規定,修正│││,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事會決議,並報經桃園市││││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政府同意後,得於其累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第二十七條│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第3條之規定,修正│││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桃園│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市政府。│││准後,始得辦理。│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第二十九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理會計事務。│理會計事務。│第3條之規定,修正│││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市政府。│││陳報教育部備查。│陳報桃園市政府備查。││├─────┼───────────┼───────────┼─────────┤│第三十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無給職者,得拙支出席費│無給職者,得拙支出席費│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及交通費。│及交通費。│第3條之規定,修正│││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市政府。│││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限,應符合桃園市政府之││││。│規定。││├─────┼───────────┼───────────┼─────────┤│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依據私立學校法第3│││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請桃園市政府核定,並經│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第3條之規定,修正│││同。│,亦同。│法人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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