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七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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