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聲請人 林天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信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