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債權人 黃秀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