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隆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治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