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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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得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業經本院96年度票字第1738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核發確定證明書,應釋明為何有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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