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統領服飾行兼法定代理人 楊竣清 債務人 陳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陳順從 應連帶給付之部分,查陳順從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死亡,前經本院裁定限期命補正陳順從之繼承人等相關事宜,惟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補正,該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